3 基本规定


3.0.1 监控系统应能满足建筑物的功能、使用环境、运营管理和能效等级等要求,并应实现设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和环保。
3.0.2 监控系统工程,应由功能设计、系统配置、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行和维护等阶段组成,各阶段应做好技术配合及交接。
3.0.3 被监控设备应具备监控系统要求的连接条件,各专业应做好技术配合。
3.0.4 监控系统功能设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的范围和内容。
3.0.5 监控系统应由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人机界面、数据库、通信网络和接口等组成。
3.0.6 监控系统配置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在监控系统中使用。
3.0.7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设计应与监控系统设计同步,应用软件的编程应与监控系统施工同步。
3.0.8 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以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为依据,并应便于运行和维护。
3.0.9 监控系统施工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3.0.10 监控系统试运行后应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应满足功能设计的要求。
3.0.11 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检测和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执行。
3.0.12 监控系统验收交付运行后,应定期进行维护,并应使监控系统在实际工况下的运行满足功能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0.1 监控系统工程的建设目标就是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和设备的运行要求。随着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对建筑能效等级也有了相关的要求,如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的星级评定,这也是工程建设目标中需要考虑的部分。
3.0.2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工程建设活动由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拆除等阶段组成。本规范根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特点提出几个关键环节,对工程阶段进行了细化。监控系统功能的实现,需要正确安装硬件设备和管线,同时还要进行软件编程,并需要必要的调试等工作。以往工程中有重硬件轻软件的观念,导致实际功能有所缺失,因此本规范对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单独进行规范,以便于设计目标的实现。
    监控系统一般采用电子元器件,需要定期进行校核和维护保养,以保证预定软件功能的实现;而且系统投运后,还需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节并优化运行。因此,本规范对运行和维护阶段单独提出技术要求,可确保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实现预定目标,并使运行优化和节能成为可能。
3.0.3 由于被监控对象分属于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建筑电气等不同专业,监控系统设计需基于这些被监控设备自身的工艺条件和要求,同时被监控设备及其电气控制箱(柜)与监控系统连接的接口和接点等也需符合监控系统的要求,因此本条规定各专业都要保证被监控设备具备连接条件。
    由于与相关专业的配合较多,在施工环节往往需要交叉作业,例如:传感器的安装需要被监控设备在管道和电控箱等部位预留条件,执行器的安装往往需要阀体等相关被监控设备安装完成,而房间温控器的安装需要室内装饰工程具备条件,因此需要注意与土建及电气、通风空调、给水排水和建筑内装饰等分项工程的施工相互配合,通过对上下道工序的质量交接验收,共同保证工程质量,以避免质量隐患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0.4 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通常包括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变配电、照明、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监控功能通常包括监测、安全保护、远程控制、自动启停和自动调节等内容。功能设计就是首先要明确监控对象的范围,再选择适当的监控内容来满足建筑功能、室内环境和运行管理等的要求。根据对十余年来国内工程实施效果的调研,监控系统的开通使用率不到一半,其中运行正常且能发挥作用的又不到一半。究其原因,功能需求不明确是首要原因,对后续的系统配置、施工和检测等工作造成系列影响。因此,强调在监控系统设计之初将要实现的项目目标和功能需求明确提出。
3.0.5 通常,传感器、执行器和控制器安装于被监控设备现场的附近,人机界面用于与使用人员进行交互,数据库可实现数据存储和提供查询等操作管理,上述设备通过通信网络和接口连接,再配以电源等辅助设施就构成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人机界面和数据库(需要时还有打印机等外围设备)可以分散布置在通信网络上,也可以组合在计算机上集中安置于监控机房。随着计算机芯片的微型化,不仅控制器内安装有计算机芯片,内置计算机芯片的传感器和执行器的使用也越来越多。因此,监控系统组成部分在具体产品形态上会有所不同。
3.0.6 监控系统选择的产品的能效等级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另外产品的环保性能还需包含无铅生产工艺等。
3.0.7 监控系统使用的软件分为商业软件和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两大类,后者需要针对具体项目的操作要求、被监控设备的自控逻辑和控制回路的硬件设备连接等情况进行编写。编写应用软件的最终目标是经调试后要达到预定目标并满足运行维护要求。本条强调应用软件的设计和编程工作需要与整个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过程同步。
3.0.8 施工安装的依据是功能设计和系统配置形成的设计文件,传感器、执行器和房间温控器等设备的具体安装位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要方便人员的观察和操作,便于后续的运行维护。
3.0.9 要达到监控系统预定的功能要求,需要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的质量保证。调试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验证硬件安装和软件策略正确,在此基础上进行联合试运行,验证指定工况下的设备运行能够满足预定功能要求。
3.0.10 监控系统施工调试完成后,需进行全面的检测,检测的主要内容和合格依据就是功能设计的要求。
3.0.11 监控系统是智能建筑中的一个子分部工程,而智能建筑属于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因此施工过程的管理和工程验收的程序、组织等要求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等的规定。
3.0.12 由于传感器和执行器等需要定期校正,而且其性能参数对自控策略的执行和运行能耗有直接影响,因此强调运行和维护中应定期检查,以保证满足运行要求。随着使用时间(冬、夏和过渡季)和使用人员等情况的变化,必要时需对控制程序中的参数进行优化调整,对于节省运行能耗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等有重要的作用。

目录导航